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60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16年11月23日因抢劫、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巷**号楼房**房被害人帅某某的家中,趁被害人帅某某住在睡觉之机,将被害人帅某某放置在桌子上的一台联想品牌的笔记本电脑以及旁边钱包内的现金500元人民币盗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帅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