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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街**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三亚市**街**巷**号对面的电动车停车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欧派大爱S”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9元)车钥匙没有拔,便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车盗走。公安民警通过监控锁定梁某某,并于2019年11月10日10时许,在三亚市**街**巷**房将梁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2.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报案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等;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9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 : 韦莉玲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住三亚市**街**巷**房,联系电话1559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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