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小学,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梁某某的值班律师、被害人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涟水县**区**村**组**号姚某某(女,32岁)家,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进入二楼东边房屋,窃得屋内VIVO手机两部、黄金佛吊坠一个、银手镯一只、现金十元,经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黄金佛吊坠价值共计人民币513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涟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证人薛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锐
检察官助理:纪娟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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