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街**广场门前盗窃了受害人陆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插着车钥匙的钦州G****白色绿采牌二轮电动车。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所盗电动车开至**广场对面的偏僻处拆下电瓶以25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收废旧的,而车架则丢弃原地。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绿采牌60V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1月9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广场**手机店门前盗窃了受害人黄某甲停于该处的一辆插着车钥匙的橘黄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牌号钦州6****)。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所盗电动车开至**广场对面的偏僻处拆下电瓶以25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收废旧的,而车架则丢弃原地。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新日牌60V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700元。
(3)、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街**广场门前盗窃了受害人章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插着车钥匙的蓝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牌号钦州P****)。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所盗电动车开至**广场对面的偏僻处拆下电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收废旧的,而车架则丢弃原地。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爱玛牌60V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1450元。
(4)、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巷**号门前盗窃了受害人黄某乙停于该处的一辆无电瓶的红色劲霸牌三轮电动车(车架号PY2018D*****)。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所盗电动车推回至其在子材大桥的自搭棚藏匿,并重新喷漆自用。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劲霸牌1000W电动三轮车的认定价格为3705元。
(5)、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钦州市**街**粉店门前盗窃了受害人翟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未锁灰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牌号钦州R****)。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所盗电动车推至**广场对面的偏僻处拆下电瓶安装到之前所盗电动三轮车上,而车架则丢弃原地。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雅迪牌60V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1885元。
(6)、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广场**奶茶店门前盗窃了受害人林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插着车钥匙的红蓝相间色舒铃牌二轮电动车(牌号钦州7****)。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所盗电动车开至**广场对面的偏僻处拆下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收废旧的,而车架则丢弃原地。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舒玲牌60V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10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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