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本盗窃案,2019年8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炮团路中段环龙小学门口,见被害人高某某醉酒卧睡在大路上,梁某某便上前将高某某抱扶到路边;梁某某发现高某某裤子口袋有现金及脖子上有1条黄金项链,于是趁无他人在旁之机,盗走高某某口袋内现金人民币700元及1条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3500元。
2019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室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追缴被盗现金700元及黄金项链并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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