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5********,壮族,文盲,住广西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1998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武某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农某某(已判刑)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公司跃进分场23号门前,盗走黄某某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经武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0295元。

2、2016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农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武某区**镇**村**屯,盗走梁某甲的一头母水牛,然后用面包车将牛运到宾阳县销赃。经武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梁某甲被盗的母水牛价值人民币13475元。

3、2017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农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武某区**镇**村**屯,盗走韦某某的一头母水牛,然后用面包车将牛运到宾阳县销赃。经武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某被盗的母水牛价值人民币10290元

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已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梁某甲、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梁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慧仁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