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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未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本市**区**号**家居东门停车场处,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未成年人)停放在此的龙盛牌60V***锂电池18寸旧国标白色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0元)。

2、2019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本市**区**街**建材中心东2门门口,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的银色电动车1辆(未予鉴定)。

3、2019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本市**区**号**大厦**量贩KTV门口,盗窃被害人贺某某台喜牌48V***锂电池20寸银白色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9元)。

4、2019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本市**区**街**超市门口广场,盗窃被害人涂某某盛牌48V***锂电池新国标银色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5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

5.现场监控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利琴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武警医院)。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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