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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住广东省茂名市**街道**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经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化州市石湾街道办新安路口附近周某某住宅楼附近,见到该住宅楼后门打开且无人看守,便从后门进入二楼潘某某居住的房间内,从房间一张桌子中间的抽屉处盗走现金人民币3500元。

2020年4月9日14时许,梁某某准备再次到周某某住宅楼盗窃时,被事主潘某某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春晓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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