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路**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携带工具驾驶一辆电动车去到信宜市**医院后门对面*****门口,用六角套筒取出被害人梁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后梁某甲驾车离去。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梁某乙被盗的财物价值人民币892元。
2.201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携带工具驾驶一辆电动车去到信宜市****路一间**厂边,用六角套筒取出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后梁某甲驾车离去。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某某被盗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16元。
3.2019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携带工具驾驶一辆电动车去到信宜市**路***门口,用六角套筒取出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被盗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17元。
2019年3月14日信宜市公安局民警在信宜市**镇**梁某甲老家起获梁某甲盗窃的10块电动车电池,后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梁某乙、何某某、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被告人梁某甲持有的电动车一辆,(2)六角套筒一条;2.书证:(1)被告人梁某甲的身份信息,(2)扣押文书及发还清单,(3)梁某甲对作案工具、地点、盗窃所得财物照片的指认,(4)梁某甲的病情证明;3.被害人梁某乙、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2)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陈某某财物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3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池,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22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地址:信宜市**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889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六角套筒一条现存放在信宜市公安局,随案移送。
4.陈某某财物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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