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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885号 

被告人梁某某(自报),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东莞市**镇**电子厂**宿舍**房内,发现其室友被害人唐某某和李某某均已睡觉,于是将唐某某一台黑色华为牌NOVA3E型号手机(价值820.8元)和李某某一台黑蓝色的VIVO牌NEX型号手机(价值3133.95元)盗走,得手后将手机藏在其宿舍的鞋柜内。2019年8月22日17时30分许,梁某某从其宿舍鞋柜内拿出VIVO牌NEX型号手机至**步行街**号的**手机店内,以720元的价格卖给店主彭某某。2019年8月23日是13时45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电子厂抓获梁某某,并在宿舍鞋柜内缴获一台黑色华为牌NOVA3E型号手机。又在东聚步行街7号的VIVO手机店内缴获一台VIVO牌NEX型号手机。破案后,已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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