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房。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7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8时30分许,在寿光市自康塑料厂车间内,被告人梁某某从车间的工作台上盗窃寇某某的苹果8P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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