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员工,住宝某某**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宝某某**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至江苏**有限公司男更衣室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卢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放于衣柜内的人民币共计3485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至江苏**有限公司男更衣室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卢某某放于更衣柜里的钱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300元、银行卡3张、身份证1张、社保卡1张。2020年3月2日7时58分,被告人梁某某持被害人卢某某卡号为62220211080********的工商银行卡通过ATM取款机取钱,因密码输入错误,卡片被吞;
2.2020年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至江苏**有限公司男更衣室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甲放于更衣柜里的现金人民币160元;
3.2020年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至江苏**有限公司男更衣室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更衣柜里的现金人民币25元。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还赃款人民币3500元给3名被害人,并退还社保卡1张、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钱包1只给被害人卢某某;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凭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业务凭证、账户明细、取款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短信截图、暂扣款收据、发还物品清单、收据、考勤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冀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文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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