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船营区**小区**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7月初、7月24日先后两次进入吉林市船营区热*****酒店一办公室内,共计盗窃办公室内8瓶茅台酒及1瓶五粮液酒,销赃的款6400元。经鉴定,被盗酒共计价值人民币6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
照片、鉴定聘请书、茅台酒真伪鉴定材料、价格协助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光盘1张;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证言;
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立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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