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永兴县**镇**街**宿舍**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0年3月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至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经本院2020年3月18日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2020年3月13日未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2020年3月18日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和被告人梁某某乘车从永兴抵达资兴行窃。晚饭后唐某某带着梁某某在资兴市区寻找盗窃目标,在资兴市林海城东苑小区一单元楼下发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摩托车(鉴定价值6230元)未上大锁。随后,唐某某动手实施盗窃,梁某某在一旁望风,盗窃得手后唐某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梁某某驶往永兴方向。在经过资兴市**街道**村时,二人将三轮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入小区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在牌坊附近一楼房单元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女式雅马哈摩托车(鉴定价值5020元)。随后,唐某某动手实施盗窃,梁某某在一边望风。盗窃得手后,二人合力将女式摩托车抬到三轮摩托车后车厢里。之后,唐某某继续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梁某某返回永兴,在途经永兴县**镇**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三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对方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曹某甲、乘车人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和梁某某弃车逃逸。后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曹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车辆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曹某甲、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张某某、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湖南正宏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12号、资价认定[2020]17号、资价认定[2020]18号;7.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和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琼华
2020年6月2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6张(其中一张为监控视频截图),散卷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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