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宝鸡市金台区**村**组**街**号院,住宝鸡市金台区**号楼**单元**楼**号。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4年7月5日下午15时50分许,在本市金台区人民街街口处,盗走被害人蒋某某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的蓝色单间挎包后逃离现场。该包价值33.2元,内有现金3196元,宝商购物卡2张价值336.8元,三星手机1部价值60元,联想手机1部价值474.3元,以上财物共计价值4100.3元;另有农行卡2张,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建行卡2张,身份证1张、医保卡1张。后梁某某于7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599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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