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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高桥街道新桥社区谢家寨组78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1日、12日、18日的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汇川区珠海路大成帝景酒店门口工地,四次盗窃工地内存放的钢材和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病历、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梁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尊平

                                               检察官助理 刘祥友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1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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