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4********,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梁某某因所带现金花光,遂来到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的六六福金店,其到达金店时发现金店内没有人,金店大门是用一把U型锁锁住的,用手推门后门缝可以进入一人,梁某某遂通过门缝进入该店。进入金店后,梁某某在修理台的抽屉里盗窃了人民币6000元,又用台面上的小锤将装有黄金饰品的玻璃柜砸破,将玻璃柜内的黄金项链拿走。后梁某某联系一广东买家,遂到广东将黄金项链以每克265元的价格卖给该买家,经称量黄金项链总计260克,得赃款68000元。经紫云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紫价认(2019)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2017年9月2日黄金价格为每克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与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金店被盗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被害人彭某某、杨某乙的财物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骏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紫云自治县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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