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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200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中站区**街**楼**号楼**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缪斯酒吧二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酒吧黑金02卡座香槟柜上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309元)盗走。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8月26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中站区**街**楼**号楼**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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