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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肇东市**小区2012年4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7月23日因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2020年911日因涉嫌盗窃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1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肇东市**街早市,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对正在早市买菜的被害人张某甲实施扒窃,后迅速离开现场。

2020年9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肇东市**路**店内被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镊子照片、户籍证明、破案、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电子发票、肇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梁某某作案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霞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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