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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铁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河南省新乡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从晋江火车站乘坐龙岩开往上海虹桥D3132次列车,坐于3车2B座位。当日13时40分许,当列车行至福州南站时,被告人梁某某将被害人剡某某放在3车2C座位行李架上的一个灰色双肩包盗走下车,包内有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等物品。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和鼠标共计价值人民币6554元。

2020年1月8日,厦门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在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灰色双肩包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鼠标一个,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乘车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列车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吴建鸿

检察官助理 林 蕊

20204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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