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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0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凌晨1时,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花园**栋**房的被告人梁某某,偷偷潜入隔壁**栋**房,趁室内人员骆某某、石某某熟睡之际,将骆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手机(**11**O,**色,经鉴定价值8974元)和石某某放在桌子上充电一部**平板电脑及一部手机(**8**版,**金,经鉴定价值870元)盗走。梁某某逃离现场后,解锁修改骆某某手机支付宝密码,盗刷骆某某**宝绑定的银行卡4000余元;并通过网上一个转转二手平台商家将**手机变卖获利7500元。 2020年6月8日,梁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村被抓获并缴获被盗一部**平板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平板电脑;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两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某等两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值8973.57元和870元;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玮

检察官助理:张美英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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