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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1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羊某某(在逃)到保亭县伺机盗窃柴油。当梁某某、羊某某二人驾驶一辆银色别克商务车行驶到保亭县**镇**农场**队路口时,发现山海高速保亭互通工地上停放多辆工程车,经观察后决定盗窃工程车柴油。梁某某望风、羊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塑料软水管以及白色塑料方桶等工具,先后盗窃五辆工程车柴油,后将柴油运回三亚贩卖,得款人民币1800元。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7819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20时许,在儋州市**镇**街**号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收款收据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洪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同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德友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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