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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4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91********,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组。2012年10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至德清县**镇**村**坝**号,秘密窃得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此楼梯口的黑色金邦牌二轮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2.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至德清县**镇**村**组**号,秘密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处门口的红色雷迪森牌两轮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3.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至德清县**镇**村**坝**号,秘密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车棚内的黑色四季风二轮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共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5.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征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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