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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12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12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三门峡市万达广场**网吧,趁被害人席某某不备,将席某某放在上网机位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Mate20型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2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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