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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肃宁县****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3日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2年11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河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2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河间市**乡**村北南某某夫妻经营废品收购站内,趁无人之机将南某某放在院内木桌上的土黄色腰包盗走,内有现金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监控说明、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梅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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