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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梁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寨**组**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7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7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小区门口水果店,趁无人时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水果店门口的三轮车上的柚子一个。

二、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小区门口水果店,趁无人时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水果店门口的三轮车上的柚子两个。

三、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小区附近,趁无人时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移动餐车上的三十余根火腿肠。

四、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小区附近,趁无人时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移动餐车上的四十余根火腿肠。

五、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小区附近,趁无人时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移动餐车上约三十余根火腿肠。

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戴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0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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