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经靖西市公安局决定,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趁被害人梁某甲、李某某外出之际,潜入其家中的二楼卧室,将李某某存放在黑色绣花布包里的1170元现金盗走。2020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查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积德
检察官助理:黄宗友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4856****;保证人梁某丙,联系电话:1817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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