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86********,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阳朔县葡萄镇桂阳公路**村路口自行车道旁,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830元的大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2018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阳朔县葡萄镇桂阳公路**村路口自行车道旁,将被害人秦某甲的一辆英斯兰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019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来到阳朔县**镇**村**号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850元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2019年8月15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阳朔县**镇**村村道上,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740元的万虎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2019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阳朔县阳朔镇**路**号**店门口,将被害人秦某乙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金城欢悦牌助力车盗走。该被盗助力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梁某某处扣押并发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共实施盗窃五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秦某甲、朱某某、黎某某、秦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微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