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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庞某某停放于桂平市**乡**市场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瓶销赃获得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破案后,公安民警依法将5只电瓶全部追回并返还给失主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领条、视频截图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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