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8********,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暂住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厂仓库(户籍所在地:柳州市三江县**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覃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20年9月5日2时许,至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栋**单元**楼梯口处,趁无人之机,分别将被害人许某某、宋某某停放在此的粉色金豪爵牌TDR****型电动车(车牌号:桂B****8,车架号:2017022****,电机号:LM60V800W1704840****)和粉色台隆牌TD***型电动车(车牌号:桂B****X,车架号:WB2016090****,电机号:MY20160911****)各一辆盗走,后销赃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粉色金豪爵牌TDR****型电动车和粉色台隆牌TD****型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940元和940元。
2、2020年9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至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单元**下,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此的紫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盗走,后销赃挥霍。因被盗的紫色雅迪电动车,因参数不详,无法做出估价认定。
3、2020年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至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栋**单元**下,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覃某乙停放在此的粉红色会美牌TD****型电动车(车牌号:桂B****3,车架号:20171000020****,电机号:LMB1000W18021****)一辆盗走,后销赃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会美牌价值人民币152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的会美牌电动车已返还给被害人覃某乙。
4、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20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至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栋**单元前的花圃边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绿源牌TDR15****型电动车(车牌号:桂B****0,车架号19282190218****)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绿源牌价值人民币290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廖某某。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共盗窃四起,犯罪数额为6300元。2020年10月5日19时,被告人梁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村**队**号**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陈述;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飞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6张。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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