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新**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5月3日至5月13日,在本市海珠区**大街**号**房提供家政服务期间,趁被害人邓某某不注意之机,三次盗窃被害人邓某某放置于房间衣柜抽屉内的现金,共计盗得人民币4万元。
同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又在上址以同样方式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并被当场抓获。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侯鸿剑
检察官助理 陈洁楠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4卷,光盘1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被告人梁某某石质手链1条、石质吊坠1个、白色金属戒指1个、白色金属手镯1个、收据1张、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现金人民币4030元,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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