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住电白区**镇**湾**村**队。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4月2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东莞市**镇**大道**号出租屋车库, 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自行车(价值无法鉴定),后以160元销赃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破案后,被盗电动自行车未能起回。
二、2020年4月22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东莞市**镇**村**公寓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杰牌电动自行车(价值无法鉴定),后销赃得款25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自行车未能起回。
三、2020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巷**号门口, 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电动自行车(价值无法鉴定),后销赃得款10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自行车未能起回。
四、2020年5月7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东莞市**镇**村**小组**号门口, 盗走被害人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七彩飞扬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042.71),后以500元销赃给李某丙(另案处理)。破案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五、2020年5月9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东莞市**镇**村**组**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品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184.9元),后以200元销赃给陈某某。破案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7册(含光盘1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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