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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9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71957********,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0日和2019年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和2019年5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去到本市万江区滘联路的市政截污次支管网工地处盗窃被害人况某某放在该处的设备(包括电机一台及顶环,自报合计价值4270元),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庾某某发现,梁某某立即逃跑,庾某某在拉扯三轮车的过程中被拉倒在地,造成庾某某身体多处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来到本市**区**社区**街**号的广东**有限公司门口,看见被害人熊某某的一块激光整平机的震动板放在墙边,梁某某把该震动板偷走(经鉴定,价值7040元)并贩卖给废品站。

3、2018年10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又骑电动车来到广东**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熊某某放置在该处墙边的8个抛光机的磨盘(自报价值1500元)盗走并贩卖给废品店。当天16时30分许,梁某某路过广东**有限公司门口时被熊某某发现并抓获,后起回被盗的振动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涉案震动板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况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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