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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740号

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居委会**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公馆****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梁某某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生鲜超市水果店,以推门挤入方式进入该店内,后将被害人董某甲放在收银台柜台抽屉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当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2000元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残疾人证、领条等书证;2.证人董某乙、梁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  高秀萍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肥东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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