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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在奉节县朱衣镇境内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84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奉节县**镇**村**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向某某的房屋内,将向某某放置于家中的一部智能手机和700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奉节县**镇**村**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冉某甲家中,将冉某甲放置于家中的电磁炉、切割机等物品破坏,取出其中的铜芯,随后进行贩卖。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芯价值人民币10元。

3.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在奉节县**镇**村**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家中,将被害人丁某某放置于家中的一包“龙凤呈祥”牌香烟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

4.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奉节县**镇**村**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邵某某家中,将被害人邵某某放置于家中的一部vivo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奉节县****村**组**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冉某甲、丁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84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冉镇荣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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