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09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3月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我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彭州市丽春镇花街子社区12组34号张某某住处,趁房屋内无人之机,翻墙进入房屋内,将屋内的“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一部盗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彭州市丽春镇花草村10组39号邱某某住处,趁房屋内无人之机,非法进入该房屋,将房屋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来到彭州市丽春镇长廊村2 组5 号余某某的住处,趁房屋内无人之机,撬门进入该房屋,将房屋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8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痕迹检验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揭发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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