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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因无地方居住,遂通过安全通道进入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杉杉奥特莱斯三楼的星美国际影城7号放映厅并在此居住。期间,梁某某多次在该影城的前台卖品区及办公室盗窃腾达N300V3路由器1个、5L农夫山泉饮用水2桶、4L农夫山泉饮用水9桶、卓脆可可味夹心威化饼干14盒、啪啪通虾片9袋、麦维他饼干1袋、最喜杏皮茶饮料1瓶、伊利酸奶8杯等物品(上述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958.25元),用于食用、使用。现赃物路由器已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该影城内被工作人员抓获,移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路由器、农夫山泉饮用水等物证;

2.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 被害单位代表人房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7. 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8. 视听资料:星美国际影城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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