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梁锦填,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锦填盗窃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梁锦填在博罗县**镇**村**街**号发现被害人覃某某出租屋的大门未上锁,遂潜入屋内,拿走覃某某黑色双肩包内的港币770元。在梁锦填正欲逃离出租屋时,被覃某某及家人现场抓获。破案后,港币770元已归还被害人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锦填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锦填着手实施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梁锦填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梁锦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锦填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赖慧
检察官助理 黄凯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梁锦填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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