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831972********,小学肄业,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号,现暂住址为南阳市**路**点。因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梁某某2020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 尹凯 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路**附近**服装店,趁店员不注意,将该店一件白色中长款**牌羽绒服盗走后藏匿于其暂住处,后因担心被公安机关发现将赃物扔掉,经物价鉴定,认定被盗衣服价值为1871元。
2019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超市二楼**专柜,趁店员不注意,将该店一件白色中长款**牌派克服盗走后藏匿于其暂住处,后因担心被公安机关发现将赃物扔掉,经物价鉴定,认定被盗衣服价值为2699元。
2019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路**服饰广场二楼**专柜,趁店员不注意,将该店一件黑色短款魅力元素牌羽绒服盗走时被店员发现追至一楼大门口,该梁将盗窃所得衣服扔在大门口后逃离现场,被盗衣服价值1200元。
以上被告人梁某某先后盗窃服装共三起,其中未遂1起,总损失4570元,未遂1200元。梁某某涉嫌盗窃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任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梁某甲等证言、监控视频资料、物价鉴定报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童
(院印)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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