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村。曾因盗窃于2017年04月1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和2019年5月30日先后两次盗窃他人手机4部,价值14326元,盗窃现金330元;利用盗窃的手机支付宝的花呗功能盗刷他人现金2626元(含26元支付费用);通过手机余额宝功能盗转他人现金1400元。被告人梁某某盗窃总价值18682.00元。

1、2019年05月12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开鲁县**镇**村李某某家,将李某某的土豪金苹果6PLUS和黑色苹果7PLUS盗走,然后驾车赶到开鲁县**镇一家二手手机店将两部手机销赃变卖。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098.00元。

2、2019年0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开鲁县**镇**小区姚某某租的房屋内,趁姚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熟睡中,将被害人郑某某的黑色VIVOnex手机及黑色苹果8PLUS手机和郑某某皮包内的330元现金盗走,随后驾车来赶到开鲁县**镇**烧烤店,利用郑某某苹果8PLUS手机中的支付宝的花呗功能套取现金2600元,支付手续费26元,通过余额宝转到自己的手机支付宝中1400元。其后驾车赶到通辽市科尔沁区**南门**二手手机市场将被害人郑某某两部手机变卖。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9228.00元。

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郑某某8000元,得到了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1年至1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适量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国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开鲁县**镇**村。联系电话1769572****;

2.案卷材料2册,笔录光盘1张;

3.手机一部,银行卡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