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会昌县**镇**************号,现住会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由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晚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会昌县**镇**桥头****门口,采用随机拉车门的方式,拉开停放路边的赣D********越野车的车门,盗走香烟3条、白酒1瓶、红酒4瓶。经物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保华
检察官助理:周东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