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左右,梁某某从新兴县**镇**村黎某甲住宅围墙上偷到黎某乙的住宅钥匙,随后独自一人窜至**镇**村**组**号黎某乙住宅,并用该偷来的钥匙打开黎某乙住宅大门入室盗窃。梁某某从黎某乙住宅一楼大厅盗窃到一台苹果6S手机,从一楼房间里盗窃到一台苹果6S手机,从房间里盗窃到约1200元现金以及两只金戒指、一只玉镯、一条玉佛吊坠、一条玉石珠链、以及一些散块的玉石,之后梁某某逃离了现场。2020年6 月21日,梁某某主动到六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谢荣丽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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