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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平果县**镇**村**站**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右江区滨江小学对面的一个“蔡小赞”奶茶店门口,看见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男装摩托车没有上大锁及颈锁,遂上前将该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日雄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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