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8〕29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从化州市石湾街道办石湾北带路口乘车到化州市良光镇长安村委会与石湾街道办交界的地方下车。梁某某下车后便步行至化州市**镇**(已废弃)。梁某某发现**旁事主温某某的两栋住宅楼没人。梁某某发现后产生了盗窃的念头,梁某某便从**二楼的阳台翻到温某某西侧的住宅楼二楼的阳台处,再从阳台的窗户处潜进房间内,梁某某经过搜索在温某某的住宅内偷得842元现金。梁某某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回家的温某某发现,温某某发现梁某某在其住宅后便找来吕某某一起进到东侧住宅的二楼房间内,温某某、吕某某两人便质问梁某某有没有偷到钱,梁某某没有出声回答,温某某、吕某某二人便将房间锁好准备下楼报警。梁某某就将偷来的842元藏进乳罩内,再从窗户逃回了**二楼的一间教室内躲着。但梁某某在逃跑时被温某某、吕某某发现,随后梁某某被村民堵在了**二楼的教室内。后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将梁某某抓获,并扣押其盗窃所得的842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荣 华
2018年8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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