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花园。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平邑县金银花酒店518号房间内,趁其朋友杜某某洗澡之机,秘密操作杜某某的手机,利用其手机支付宝软件中的蚂蚁借呗,以杜某某的名义借出27700元,后梁某某将277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供自己挥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支付宝交易明细、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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