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1042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镇**社区**号楼*楼*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窜至台前县**乡**集村村村民李某某的养鸭场,盗窃李某某饲养的杜高犬一条。经鉴定,该犬价值480元。
二、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窜至台前县**乡**村村民周某某的楼板厂,盗窃牧羊犬两条,马犬一条。经鉴定,三条犬共计价值1552元。
三、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窜至台前县**乡**村,在该村村民武某某家门口盗窃两条比特犬。经鉴定,两条犬共计价值832元。
四、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窜至S101公路台前县**镇**村段,在丁某某经营的“**轮胎”门市门口盗窃一条牧羊犬。经鉴定,该犬价值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武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崔庆亮
2020 年9 月 28 日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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