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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逮捕;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得知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高速公路桥下有一些石材大板已放置多年,遂产生盗走这些石材大板的念头,并于同年5月18日到现场察看。到了同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再次去到现场并聘请路边的装吊车将被害人杜某某堆放在该处的“深啡网”石材大板运走,先后吊装了两车运回到**街道**村一荒废厂房堆放。到了同年5月24日16时某某,被告人梁某某雇请了朱某桥驾驶装吊车(车牌号码为粤WA0****)到现场继续吊装被害人杜某某堆放的“深啡网”石材大板,在装车时被堆场场主叶某新发现并告知了被害人杜某某,被害人杜某某到达现场后报警处理,随后公安民警到场处置,现场扣押已吊装上车的“深啡网”石材大板4扎(规格厚度为1.5cm和2.0cm),另外在被告人梁某某指认下在**街道**村一荒废厂房扣押被盗走“深啡网”石材大板24扎(规格厚度为1.5cm、2.0cm、2.8cm)。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2020年5月24日“深啡网”石材大板成品厚度为1.5cm的价格是55元/㎡、厚度为2.0cm的价格是90元/㎡、度为2.8cm的价格是120元/㎡,以上被扣押“深啡网”石材大板成品总价值是67334元。经核算,现场扣押4扎价值是7518.45元,被盗走24扎价值59815.55元。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有部分犯罪事实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月明

检察官助理:廖文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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