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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04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2013年1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3月2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10日上午10时4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我市**镇**路**号出租屋楼梯间,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未能核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5年11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出租屋一楼,使用撬锁工具盗得被害人房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未能核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5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钟某某(另处理)窜至**镇**路**出租屋楼梯间,由钟某某望风,梁某某使用撬锁工具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未能核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4.2015年11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钟某某窜至**镇**村**队附近路段,由钟某某望风,梁某某盗得被害人余某某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600元、身份证1张及优惠卡3张等),随即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赃款未缴回。

2015年11月14日晚7时许,公安人员在**镇**村**街附近路段,将被告人梁某某及钟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梁某某身上缴获撬锁工具1把;从钟某某身上缴获上述身份证及优惠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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