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号。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草滩农场尚苑路雨润水果批发市场伺机盗窃。18时许,被告发现市场2栋4排4号摊位门口李某某放置于此的一电动自行车未上锁,遂上前将车盗走。被害人李某某见状随即上前追赶,在群众协助下将被告人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9月17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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