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庄**路安筑装饰有限公司,从**公司后进入到三楼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双肩包一个、白酒一瓶、名仕洋酒一瓶,玉溪牌香烟9包。同日,被告人梁某某将盗窃的电脑及电脑双肩包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66元,被盗名仕洋酒和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890元。
2020年9月3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工业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上述被盗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双肩包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被盗物品收据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结茹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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